工程咨询
       工程咨询是公司主营业务之一,涉及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及水利水电多个专业领域。
       工程咨询是指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运用工程技术、科学技术、经济管理和法律法规等多学科方面的知识和经验,为政府部门、项目业主及其他各类客户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管理提供咨询活动的智力服务,包括前期立项阶段咨询、勘察设计阶段咨询、施工阶段咨询、投产或交付使用后的评价等工作。
       公司与时俱进,整合资源,积极拓展的新业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项目咨询服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立足国内实践,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国家确定的重大经济改革任务,对于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构建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PPP模式分类:
     从广义的层面讲,公私合作(PPP)应用范围很广,从简单的,短期(有或没有投资需求)管理合同到长期合同,包括资金、规划、建设、营运、维修和资产剥离。PPP广义范畴内的运作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建造、运营、移交(BOT)
   (2)民间主动融资(PFI)
   (3)建造、拥有、运营、移交(BOOT)
   (4)建设、移交、运营(BTO)
   (5)重构、运营、移交(ROT)  
   (6)设计建造(DB)
   (7)设计、建造、融资及经营(DB-FO)
   (8)建造、拥有、运营(BOO)
   (9)购买、建造及营运(BBO)
   (10)只投资
   (1)作业外包
  政府或政府性公司通过签定外包合同方式,将某些作业性、辅助性工作委托给外部企业/个人承担和完成,以期达到集中资源和注意力于自己的核心事务的目的。一般由政府方给作业承担方付费
   (2)运营与维护合同(O&M)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根据合同,在特定的时间内,运营公有资产。公共合作伙伴保留资产的所有权。
   (3)移交、运营、移交(TOT)
  政府部门将拥有的设施的移交给民营机构运营,通常民营机构需要支付一笔转让款,期满后再将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方。
股权产权转让:
  政府将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企业的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给民营机构,建立和形成多元投资和有效公司治理结构,同时政府授予新合资公司特许权,许可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经营特定业务
合资合作:
  政府方以企业的资产与民营机构(通常以现金方式出资)共同组建合资公司,负责原国有独资企业的经营。同样,政府将授予新合资公司特许权,许可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经营特定业务。
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一、物有所值评价
       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 “VFM”),是指一个组织运用其可利用资源所能获得的长期回报利益。VFM评价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评价传统上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是否可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评估体系,旨在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利用效率最优化。物有所值评价是判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与政府传统模式相比,在提供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上是否可获得更高效率和更好效果的一种方法,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
  (一)定性评价
  根据《VFM评价指南》,定性评价仅在“项目识别”阶段进行,采取专家独立打分和专家组会议评审两部评价方法,由政府本级财政部门(PPP中心)或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组开展定性评价。《VFM评价指南》中还对专家人员组成和评价标准作出了规定。
  在专家独立评分环节,《VFM评价指南》设定了多项项指标,采用百分制评分法,评分后汇总并加权计算总分。这些项指标中,除全寿命期成本和风险转移各占有10%权重外,其余项指标各占有5%的平均权重。每项指标均依据其自身的特点和相关性做出了具体的并能尽可能量化的评分标准。
  (二)定量评价
  与定性评价不同,定量评价可综合运用于项目识别、准备、采购和实施阶段。在不同阶段,定量评价通过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支出成本现值(PPP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PSC)进行比较,来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否能够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成本进行考量。
  物有所值定量评价的主要步骤包括:(a)根据参照项目计算PSC;(b)根据影子报价或实际报价计算PPP值;(c)比较PSC和PPP值,得出物有所值量值,并根据计算结果做出决策。
  根据《VFM评价指南》,在项目识别和准备阶段,政府自己或依赖第三方财务顾问通过影子报价PPP值(PPPs)与PSC比较,以此来评估PPP模式的定量分析;在项目采购阶段,政府则通过社会资本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实际报价PPP值(PPPa)与PSC比较,来评估相对较好的“物有所值”方案。
  通过对《VFM评价指南》所作的结构梳理,可以看到物有所值的评价体系侧重于PPP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而财政部在2015年4月7日颁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则主要关注PPP项目对地方财政支出的影响。但二者都要求采用定量和定向分析两种方法,也都是政府或公共部门用于PPP项目识别,并判断PPP模式是否在公共产品或服务提供发明是否能够比政府传统模式取得更高效率及更好效果的决策工具。
       在VFM定性评价中,指标较为详尽的分别从PPP项目特征、社会资本的参与能力和政府的风险分担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定性评价标准;在VFM定量评价中,PSC的计算也试图通过“竞争性中立调整”和“风险承担成本”对初始PSC值做一个较为科学的修正,**终力求能产生一个能够经得起推敲并可供比较的 PSC值。
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指识别、测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各项财政支出责任,科学评估项目实施对当前及今后年度财政支出的影响,为PPP项目财政管理提供依据。
       开展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政府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保障,有利于规范PPP项目财政支出管理,有序推进项目实施,有效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实现PPP可持续发展。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统筹处理好当期与长远关系,严格控制PPP项目财政支出规模。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结论分为“通过论证”和“未通过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编制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时,将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统筹安排。“未通过论证”的项目,则不宜采用PPP模式。
       各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统计行政区域内的全部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对财政预算编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必要时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协助。
       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的财政支出责任,主要包括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配套投入等。
       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当综合考虑各类支出责任的特点、情景和发生概率等因素,对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财政支出责任分别进行测算。
       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包括财政支出能力评估以及行业和领域平衡性评估。财政支出能力评估,是根据PPP项目预算支出责任,评估PPP项目实施对当前及今后年度财政支出的影响;行业和领域均衡性评估,是根据PPP模式适用的行业和领域范围,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平衡不同行业和领域PPP项目,防止某一行业和领域PPP项目过于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