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2-06-07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

 


财库〔2022〕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施行以来,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市场主体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在执行过程中标准不一、差异较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经研究并会商有关部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财  政  部
2022年1月5日



信息来源链接:http://www.ccgp.gov.cn/zcfg/mof/202201/t20220113_17517412.htm